您的位置:首页 > 文化工程 > 文化共享工程 > 政策法规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07-05-18 15:35:18    来源:     阅读次数:24508    选择字号:T|T

    "共享工程"既是一项文化建设项目,也是一项政府工程,应坚持公益性为主,科学规划,统一标准,加强管理,分步实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1.成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
  职责是:宏观规划建设方向;组织协调、指导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协调网络通道使用;协调与有关部委、单位、地方主管部门的关系等事宜。
  组 长: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副组长:金立群(财政部副部长)
  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
  成 员:张少春(财政部教科文司司长)
  李 雄(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司长)
  陈琪林(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司长)
  周小璞(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副司长)
  杨炳延(国家图书馆党委书记、常务副馆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其职责是:组织起草建设规划和编制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国家中心章程,监督国家中心的运行;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等。
  2.成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
  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共享工程"的规划、实施方案、资源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路线等重大问题给予咨询。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文化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顾问:
  胡启恒(中国科学院院士)
  李国杰(中国科学院院士)
  汪成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主任委员:
  孙承鉴(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研究员)
  成员:
  镇锡惠(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高级工程师)
  杨力舟(中国美术馆馆长、一级美术师)
  薛若琳(中国艺术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韩宝强(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此信息共有2页  第1页  第2页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0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