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一、幼有所育
优孕优生服务
儿童健康服务
儿童关爱服务
二、学有所教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义务教育服务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三、劳有所得
就业创业服务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四、病有所医
公共卫生服务
11.医疗保险服务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五、老有所养
养老助老服务
养老保险服务
六、住有所居
公租房服务
住房改造服务
七、弱有所扶
社会救助服务公共法律服务
扶残助残服务
八、优军服务保障
优军优抚服务
九、文体服务保障
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体育服务
一、幼有所育
1.优孕优生服务
(1)农村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任务完成率达到 95%以上;农村计划怀孕夫妇优生科学知识知晓率达到 80%以上;受检对象随访率达到85%以上。服务流程:①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健康教育,告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意义。②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收集夫妇基本信息和病史信息。③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体格检查、B 超检查,血、尿、白带常规检查以及淋球菌、沙眼衣原体感染等检查。④根据检查结果,区分一般人群和高风险人群,告知计划怀孕夫妇怀孕后主动接受早孕指导和随访。⑤开展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省与市县共同承担 20%)。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2)孕产妇健康服务
服务对象:孕产妇。
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 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服务流程:①孕早期健康管理。孕13 周前为孕妇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 1 次产前检查。②孕中期健康管理。进行孕中期(孕 16—20 周、21—24 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③孕晚期健康管理。进行孕晚期(孕28—36 周、37—40周各一次)健康教育和指导。④产后访视。产妇出院后1 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⑤产后42 天健康检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正常产妇做产后健康检查,异常产妇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省与市县共同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基本避孕服务
服务对象:育龄夫妇。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1)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级集中采购环节用于购买免费基本避孕药具;在省、市、县、乡各级存储和调拨环节主要用于药具运输、仓储设备购置和维护、仓储场地租用、质量抽查检测、记录等工作;在发放服务环节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初诊排查、提供药具和信息登记等服务。(2)免费基本避孕手术和随访服务。免费基本避孕手术结算标准按照省级卫生健康、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印发的现行医疗服务价目执行,结算项目内容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 修订版)和《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确定。
服务流程:(1)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①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常住人口数量和育龄夫妇人数,将避孕药具配送至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②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将避孕药具调拨至各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③进行免费发放。(2)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育龄夫妇前往具有资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咨询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省与市县共同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4)生育保险
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工。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生育保险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2.儿童健康服务
(5)预防接种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 90%以上。服务流程:①三查。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证,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②七对。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③一验证。在接种疫苗前请接种者或监护人验证接种的疫苗种类和有效期。接种后应在留观室观察 30 分钟,如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人员应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报告。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省与市县共同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6)儿童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 岁儿童提供13次(出生后 1 周内、满月、3 月龄、6 月龄、8 月龄、12 月龄、18月龄、24 月龄、30 月龄、3 岁、4 岁、5 岁、6 岁各一次)免费健康检查,具体包括新生儿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 0—3 岁儿童每年提供2 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教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和摩腹捏脊穴位按揉方法。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3 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 90%。服务流程:(1)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新生儿出生后 28—30 天,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随访。(3)婴幼儿健康管理。分别在 3、6、8、12、18、24、30、36月龄时,进行 1 次健康检查;在 6、12、18、24、30、36 月龄时,对家长进行 1 次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包括儿童中医饮食起居等内容。(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为4—6 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省与市县共同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儿童关爱服务
(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63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甘财社〔2011〕19 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甘民发〔2012〕133 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将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的通知》(甘民发〔2014〕79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9〕101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我省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月 1360 元,社会散居每人每月1000 元。服务流程:①申请。由服务对象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②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事项进行查验核实。③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此外,对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属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8)困境儿童保障
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提供如下服务保障:①定期走访。村(居)民委员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②动态管理。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对困境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做到动态管理。③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儿童或其家庭及时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救助范围。④医疗保障。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相应对象政策标准实施医疗保障倾斜政策。⑤教育保障。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 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⑥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相关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免费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服务流程:①发现。通过走访等途径,发现并及时记录困境儿童情况。②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确认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③服务。对纳入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及时提供保障服务。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未满 16 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66号)、《甘肃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1〕87 号)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具体为:①儿童督导员将农村留守儿童相关数据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②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逐户摸底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有详细走访记录;③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服务流程:①定期走访。由儿童主任通过入户走访、主动询问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其生活保障、家庭监护等基本情况。②建立档案台账和信息录入。对走访发现的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台账档案。由儿童主任填写《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并上报儿童督导员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录入和更新。③指导监护人合理确定被委托照护人。④及时签定委托照护协议。被委托人确定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要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共同签订《甘肃省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协议书》。同时,督促监护人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农村留守儿童所在学校或幼儿园。⑤落实委托照护责任。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
二、学有所教
4.学前教育助学服务
(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服务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服务内容:减免保教费。
服务标准:按每生每年 1000 元的标准减免保教费。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免除;年收费超过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
服务流程:按照认定、公示、审核、资金下拨的工作流程,开学初依据相关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予以减免。①认定。幼儿园按照政策范围认定受助对象。②公示。幼儿园对受助幼儿名单在园内进行公示。③审核。幼儿园将受助幼儿名单报送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④资金下拨。省教育厅审核后,会同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至各幼儿园。
支出责任:在中央未出台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前,由省级确定减免保教费补助范围和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2021年起,较 2020 年增量部分,由省与市县分档分担。中央出台国家幼儿资助制度后,按中央政策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5.义务教育服务
(11)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国家和省级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 850 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 元;农村地区不足 100 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 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服务流程:义务教育学生免费入学。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 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5 元、初中每生每年 180 元;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公示的价格执行。
服务流程:在每学期开学前按时将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配送到学生手中,保证“课前到书,免费使用”。支出责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省级确定的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3)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服务内容: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 1000 元,初中 1250 元;按照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服务流程:按照申请、认定、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的工作流程,将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具体为:①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交申请。②认定。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③评审。学校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④公示。学校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⑤资金发放。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资金。原则上按学期将补助资金发放至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按月发放。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5∶5 比例分担。对于地方承担部分,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县(市、区)由省级财政承担,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区由省、市、县按照6∶2∶2 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1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服务对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地区(不含县城)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
服务标准:国家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4 元。服务流程:由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标准统一向学生提供营养餐。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支出责任: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照 6∶4 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6.普通高中助学服务
(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为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 元。各地可以按《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分为 2—3 档。服务流程:按照申请、认定、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的工作流程,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具体为:①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②认定。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③评审。学校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④公示。学校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⑤资金发放。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资金。原则上按学期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
支出责任: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 8∶2 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16)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服务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原建档立卡中脱贫家庭及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
服务标准:免学杂费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
服务流程:按照认定、公示、资金下拨的工作流程,开学初依据标准免除受助学生的学杂费。具体为:①认定。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同级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认定受助学生名单并提供给相应学校,指导学校做好免学杂费工作。②公示。学校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③资金下拨。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至普通高中学校。
支出责任: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 8∶2 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
7.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
(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原连片特困地区的 58 个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
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 元。各地可以按《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1000—3000 元范围内确定,分为 2—3 档。服务流程:按照申请、认定、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的工作流程,将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及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具体为:①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国家助学金申请。②认定。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③评审。学校组织开展国家助学金审核工作,确定受助学生名单。④公示。学校对受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⑤资金发放。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资金。原则上按学期及时、足额发放给学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按月发放。
支出责任: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 8∶2 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服务标准:补助标准为一般普通专业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农医类专业(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 元,艺术类非戏曲专业每生每年 3000 元,艺术类戏曲专业每生每年4000元。对在经教育部门、人社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服务流程:按照申请、认定、审核、公示、资金下拨的工作流程,开学初依据标准免除受助学生的学费。具体为:①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免学费申请。②认定。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定受助对象。③审核。学校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④公示。学校对受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公示。⑤资金下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地财政部门及省级有关单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至各学校。
支出责任: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补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免学费测算补助标准,国家政策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照8∶2 比例分担,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国家政策范围外的,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三、劳有所得
8.就业创业服务
(19)就业信息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县(市、区)人社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要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职业指导服务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聘会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行。服务流程:①对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用工招聘进行信息登记;②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招聘会、发布供需信息;③为有求职需要的劳动者提供需求信息,推荐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求职者;④进行结果回访。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和国家、省级标准要求执行。服务流程:按照登记申请、登记受理、登记审核、结果反馈的工作流程提供服务。①登记申请。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或县级以下)提出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申请。②登记受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收申请者资料。③登记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是否符合条件。④结果反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结果反馈申请者或用人单位,对未发放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就业创业证。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
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8〕102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规范》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服务流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 号)规定如下流程:①档案接收。受理符合存档人员存档申请。②档案转出。根据接收单位调档申请,向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转递档案。③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进行审核、鉴别,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归档存放。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对符合存档条件的档案进行整理登记、入库。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标准化和数字化管理。⑤档案查阅借阅。向相关用人单位等提供查阅、借阅人事档案服务。⑥出具相关证明。依据申请出具与档案记载相关的证明。⑦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依据档案材料记载向有关单位出具政审证明或填写政审(录用)表格等。⑧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开具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⑨对存档的流动党员进行日常管理。
支出责任:县级及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23)就业见习服务
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服务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12 个月。见习期间,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按每人每月 1000 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 1200 元。
服务流程:①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到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②见习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③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24)就业援助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一对一”就业帮扶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则》、《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国家、省级标准要求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服务流程:根据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提供就业援助。按照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一对一”就业援助帮扶工作。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服务标准:补贴标准按照《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①申请人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可委托机构代为申领,签订代领协议);②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账户;③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由培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协议发放到个人账户。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26)“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8 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周 7×24 小时,综合接通率达到80%以上。每百万户籍人口配备10 名咨询员。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27)劳动关系协调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所有劳动者。
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等服务。服务标准:通过省人社厅官网、微博等公共服务平台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示范文本以及薪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等信息。支出责任:国家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28)劳动用工保障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执行。服务流程: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①申请。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②受理。经仲裁委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通知,依法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③送达。仲裁庭通知申请人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被申请人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 10 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④庭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 5 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庭审调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依法裁决,仲裁庭下达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1)投诉。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投诉人应在两年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投诉,并递交投诉文书。(2)受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社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 2 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社行政部门管辖。(3)调查。人社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4)作出处理决定。人社行政部门立案调查完成,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
理或者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立案决定;特殊情况,经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在 7 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
(29)失业保险
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流程:各市(州)结合本地信息系统、经办机构设置而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经办流程。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30)工伤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确定。
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①参保登记。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范围内用人单位参保登记。②公示。用人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③基金计划核定。按照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④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做出工伤认定。⑤待遇支付。按月或一次性支付待遇。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
四、病有所医
10.公共卫生服务
(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电子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年发布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21 年甘肃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健康科普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巡讲活动等健康教育服务工作。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及健康中国行行动,科学开展健康科普知识普及,扎实做好全省居民健康素养监测,稳步提高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3)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对象: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及相关人群。服务内容:及时发现、登记、报告及处理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员,提供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宣传与咨询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不得瞒报、漏报、迟报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的传染病。
服务流程:对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管理,发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及时登记、报告并处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4)卫生监督协管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居民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计划生育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巡查等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科普宣传、教育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摸清辖区内被监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定期不定期组织巡查、科普宣传、教育服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协助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5)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2 型糖尿病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 2 型糖尿病患者提供筛查、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家基层高血压防治管理指南(2020)》和《国家基层糖尿病防治管理指南(2018)》执行。服务流程:①筛查。开展社区主动性筛查发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②随访评估。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建立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专项档案并进行病情评估。③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急情况评估、血压血糖控制情况、疾病情况,以及患者是否出现药物不良反应、并发症等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④健康体检。为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和确诊的 2 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6)地方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现症地方病病人。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
服务标准:对慢型克山病患者每3 个月随访1 次,对大骨节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每年随访 1 次。
服务流程:①健康评估。对纳入管理的地方病患者进行评估,建立健康档案。②定期随访。按照《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对纳入管理的现症病人定期进行随访,询问和评估患者的疾病情况、用药情况、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③健康教育。根据疾病管理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增强群众自我防病意识、改善不良的生活习惯与行为方式。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7)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随访4次。服务流程:①患者信息管理。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②随访评估。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 4 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询问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③分类干预。根据患者的危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④健康体检。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 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8)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提供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对辖区内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及推介转诊,确诊后定期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患者停止抗结核治疗后进行结案评估。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9)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服务对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服务内容:提供健康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检测、随访管理、督导服药等服务,配合相关机构做好转介。服务标准:按照《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随访工作指南(2016年版)》执行。
服务流程:①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首次随访。由首诊医疗机
构或首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确诊阳性结果进行告知、医学咨询、转介和行为干预,了解个人基本信息和行为学信息,填报有关表格。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续随访。由感染者现住址所在地随访实施单位开展医学咨询、行为干预、配偶/固定性伴的告知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CD4 细胞检测、结核病筛查、检查以及转介等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同时填报有关表格。③艾滋病单阳家庭预防干预。随访实施单位对感染者配偶开展配偶告知、配偶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与咨询、单阳家庭抗病毒治疗与安全性行为干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其他关怀支持工作。④质量控制与督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反馈解决的意见与建议,推动和保证随访管理工作质量和深入开展。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0)社区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干预服务对象:易感染艾滋病高危行为人群。服务内容:为艾滋病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预防、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推广使用安全套,提供艾滋病、性病咨询检测等综合干预措施。
服务标准:按照《异性性传播高危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 年版)》和《男男性行为人群预防艾滋病干预工作指南(2016 年版)》执行。
服务流程:(1)对女性性服务者人群。①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女性性服务者的不同特征和需求,在不同的活动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供宣传材料;②疾控中心、社会组织采用社会营销策略、提供部分免费安全套和免费 HIV 抗体检测,提高检测服务可及性;③疾控中心根据现住址管理要求,做好定期随访及动员HIV感染者及时进行抗病毒治疗;④协调性病诊疗机构,妇保院等作为指定转介机构,提供性病转介治疗和生殖健康服务。(2)对男男同性性行为人群。①疾控中心开展艾滋病疫情形势分析,开发针对男同人群的宣传材料,开展外展及同伴教育员培训;②社会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发放、动员检测(快检)、检测咨询和阳性转介;③协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美沙酮门诊、结核中心、性病门诊、综合/专科医院以及专业心理诊所作为转介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性病筛查与治疗、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进行暴露前、后预防干预以及心理疏导等服务;④疾控中心定期不定期开展干预督导和效果评估,推动干预措施落实。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1)基本药物供应保障服务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基本药物供给能力。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服务流程:(1)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2)省医保局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权限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省级医保支付范围,按规定向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3)加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落实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制度,定期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设置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合理使用宣传公示栏,完成国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及管理。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42)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微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监测。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组织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向社会通告监督抽检不合格名单及核查处置结果;针对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发布消费提示和专家解析;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对食品销售者实施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对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全省药品医疗器械零售实行风险分级管理。药品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其中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处方药必须凭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指导,方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甲类非处方药需在执业药师的指导下购买、使用;乙类非处方药可由顾客凭药品说明书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依据风险程度,第一类医疗器械无需审批即可开放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需办
理经营备案凭证方可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能经营。疫苗须逐批取得批签发证明,方可出厂销售、接种使用。
服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 10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办〔2019〕17 号)、《关于开展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 号)、《关于印发〈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市监食经〔2019〕70号)、《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 号)等部署及相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食品安全保障项目,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承担80%,地方承担20%)。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风险分级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分级分类负责。
牵头负责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11.医疗保险服务
(4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标准:各统筹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甘肃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制定出台本统筹地区待遇报销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 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通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支出责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
12.计划生育扶助服务
(4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具体人员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各统筹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基金收支情况,制定出台本统筹地区待遇报销政策,确定相关标准。支出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各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对参保城乡居民予以缴费补助。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以及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城乡居民医保补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中央财政按照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和分档分担办法安排补助资金。我省根据当年国家参保缴费政策,统一确定省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所需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省税务局。(45)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对象: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服务流程: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审议;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④县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⑤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审确认。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对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和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提供特别扶助金。服务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妇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 350 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0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 300 元;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 400 元。
服务流程:①本人提出申报;②村(居)民委员会核实;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④县级、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⑤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年审确认。支出责任:执行国家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超出国家标准部分,由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五、老有所养
13.养老助老服务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服务内容:每年为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 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服务流程:①服务对象预约;②询问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③进行体格检查;④辅助检查;⑤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类处理。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地方财政承担 20%)。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48)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服务内容:为 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为 8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服务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100 元/人月,资金由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有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高龄津贴标准为:100 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 元,90—99岁每人每月 60 元,80—89 岁每人每月 25 元。服务流程:(1)能力综合评估服务。①评估。乡镇(街道)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评估对象作出评估意见。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评估意见在评估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③核准。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④建档。乡镇(街道)评估组或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相关档案和工作台账。(2)居家对象补贴发放。居家的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①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提出申请。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进行审核。③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3)养老机构对象补贴发放。①申请。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②审批。当地民政部门按照《甘肃省养老服务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与养老保险同步发放。
支出责任: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由县级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高龄津贴实行省与市县分档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14.养老保险服务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流程:①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本月退休人员,经办机构核算其基本养老金水平后发放。②核定。单位申报材料,各项业务办结后,对参保单位按月结算。③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向财政申请养老保险待遇资金后按月正常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4〕67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2 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相关规定开展经办服务。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按照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省、市、县三级政府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省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加大缴费补贴力度,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牵头负责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六、住有所居
15.公租房服务
(51)公租房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服务内容: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保障。服务标准:具体保障范围和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服务流程:按照申请、审核、公示、认定的工作流程,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给予保障。①申请人及家庭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租住状况进行核查,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进行公示,汇总上报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③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审核。④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复核、公示,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公租房保障资格。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中央财政予以资金补助,各级财政予以资金支持。
按照《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建保〔2017〕61号)有关规定,各地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列入全国和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省级财政对实物新筹集公租房予以适当补助、对发放租赁补贴每户适当补助,市、县级财政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租赁补贴。牵头负责单位:省住建厅。16.住房改造服务
(52)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服务对象:棚户区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服务标准:具体改造范围和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服务流程:按照编制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范围和对象、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评估征迁房屋及附属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棚户区居民搬迁、依据协议提供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工作流程,依据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实施。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鼓励引导社会和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
牵头负责单位:省住建厅。(53)农村危房改造
服务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
服务内容:提供危房改造补助,帮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服务标准:根据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四个不摘”的要求,按照《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三年(2018—2020 年)攻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8〕144 号)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差异化资金补助标准。
服务流程:按照申请、评议、审核、审批、验收、资金拨付的工作流程予以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具体为:①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自愿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申请书》,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和一折通复印材料及《农户家庭住房基本情况登记表》。②评议。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委员会的申报材料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后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④审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进行复核抽查的基础上,完成审批工作。⑤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⑥资金拨付。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改造户,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到户。支出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牵头负责单位:省住建厅。
七、弱有所扶
17.社会救助服务
(54)最低生活保障
服务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服务内容: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 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 号)、《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6 号)、《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甘民发〔2020〕62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差额保障,2021 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 7476 元/人年,年人均补助水平6492 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保障,2021 年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 4788 元/人年,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 4788 元、4536 元、1008 元、696 元。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参照省级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相关政策调整后,按照最新标准执行。服务流程:①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②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③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并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5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服务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服务内容: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②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③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④提供殡葬服务。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 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3 号)、《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 3 倍确定,2021年全省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9732 元/人年,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 6216 元/人年;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养老机构护理费用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2021年三档标准分别不低于 1680 元/人年、3360 元/人年、4800元/人年。相关政策调整后,按照最新标准执行。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服务流程:①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②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③确认。由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并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56)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
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脱贫人口(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对象等救助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具体救助对象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和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服务内容: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实施住院和门诊救助。服务标准: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本地经济条件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确定。支出责任:各项救助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省医保局。疾病应急救助服务对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确定。服务内容:给予紧急救治服务。主要依据《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服务标准:按照医疗服务机构诊疗规范执行。支出责任: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安排资金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57)临时救助
服务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服务内容: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 号)、《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 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甘民发〔2016〕140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救助金额的确定方法为:①支出型救助。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即: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②急难型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不超过 800 元的“小金额救助”;困难程度较重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临时救助金。服务流程: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救助流程如下:(1)支出型救助。①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②审批。由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2)急难型救助。①困难程度较轻的,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②困难程度较重的,开展“先行救助”,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和经办人签字、盖章等手续。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58)受灾人员救助
服务对象: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服务内容:及时为辖区内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应急救助;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及时核定本辖区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服务标准: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 号)、《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6〕178 号)、《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5 号)、《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建〔2020〕67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灾害应急救助。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饮水、取暖等临时生活困难。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补助。帮助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无自救或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造成住房一般损坏无自救或自救能力弱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当年因灾导致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发生困难,自救能力薄弱的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服务流程: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等程序确定救助对象,经公示后,将救助补助资金公开发放至受灾群众“一卡通”中。
支出责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应急救援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2 号)有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应急厅。18.公共法律服务
(59)法律援助
服务对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服务内容: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等无偿法律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全国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服务流程:①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现场申请或登录甘肃政务服务网、12348 甘肃法网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②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③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给予法律援助。支出责任:中央财政与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司法厅。
19.扶残助残服务
(6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服务内容: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
服务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1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217号)、《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 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 号)文件精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服务标准为: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110 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服务标准为:肢体、视力、智力、精神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 60 元。
服务流程:①申请。向全国范围内任一乡镇(街道)提出申请。②初核。由户籍地乡镇(街道)进行初核。③复核。由户籍地县级残联组织对申请人的残疾证件持证情况、残疾状况等进行复核。④确认。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享受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情况进行核实。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61)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服务内容: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服务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2021 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7476 元/人年,年人均补助水平 6492 元;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4788元/人年,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 4788 元、4536 元、1008 元、696 元。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参照省人民政府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相关政策调整后,按照最新标准执行。服务流程:①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②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及其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③确认。由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确认意见。④发放。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同意,并从确认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确认同意,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62)残疾人托养服务
服务对象: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护理照料、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劳动技能培训、辅助性就业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发〔2012〕16 号)、《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和服务内容,对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达到改善精神面貌和提高生活品质目的;提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恢复其生活自理能力,减少对其他家庭成员依赖;提供社会适应能力训练,为重新走向社会打下基础;有条件的地方可针对残疾人的实际,提供运动能力训练、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服务,使其规范使用辅具,帮助其身体运动能力恢复或代偿,有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训练。
服务流程:①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②县级残联对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进行身体评估,按评估结果为服务对象匹配相应的服务形式,并制定下年度托养服务计划,报市级残联备案。③待次年托养服务任务下达后,县级残联按照托养服务计划向社会购买寄宿制托养
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和居家托养服务,并监督完成相应的服务。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民政厅。
(63)残疾人康复服务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有康复需求的持证残疾人;符合条件的 0—6 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服务内容:提供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辅具适配、护理、心理疏导、咨询、指导和转介等基本康复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0 号)、《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 年版)》(残联发〔2019〕34 号)、《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残联发〔2016〕27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及中国残联相关服务规范执行。为符合条件和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及0—6 岁残疾儿童提供
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改善残疾人身体状况,提高生活能力。到2025 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率均达到85%以上,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服务流程:(1)精准康复服务流程。村(社区)康复协调员与村(社区)医生共同组成的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小组,对有服务需求的残疾人开展需求评估、提出初步转介意见、发放《康复服务卡》,残疾人持《康复服务卡》到康复服务机构接受专业评估,由康复服务机构依据评估结果,为其制定康复服务方案,实施康复服务。(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流程。残疾儿童监护人或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64)残疾儿童及青少年教育服务对象:残疾儿童、青少年。服务内容: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 12 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普惠性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对残疾学生给予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
服务标准: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资助标准执行;按照每生每年500 元给予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服务流程:按照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流程执行;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服务流程由各市(州)自行制定。支出责任: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3 号)中对学前教育减免保教费、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和免费提供教科书、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的支出责任执行。对残疾学生给予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残联。
(65)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残疾人。服务内容:为未就业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为在岗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为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残疾人高技能人才、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残疾人非遗传承人等重点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服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服务规范、残疾人就业培训和岗位服务标准,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为高校残疾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服务流程:①招标。对本年度残疾人培训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在各级培训机构名录中确定年度培训机构。②下发通知。各级残联及下属机构,根据培训任务,下发培训通知。③报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身份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本省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够自理,且有培训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到所属辖区残联报名,填写报名申请表,由各县(区)残联根据本地报名情况,依据申请人培训意愿和省市县三级的培训任务,为其推荐相应的培
训服务,经申请人确认后,除参加县级培训外,对应上报给省市两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④培训。经审核通过的残疾人,集中到指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
(66)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
服务标准: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无障碍建设规范》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残疾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执行。公共图书馆配套残疾人通道和相关的辅助设施;设置与盲人阅读需求数量相当的专属坐席,每个坐席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配置与盲人阅读需求数量相当的盲文书刊、有声读物。进一步推广网络共享平台,提高盲人读物的电子化,保障盲人阅读权益、帮助盲人共享公共文化生活。残疾人自强健身示范点按照《甘肃省残疾人自强示范点管理办法》等政策执行,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健身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为全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 14 8 万肢体残疾人提供健身器材、服务指导、健身方法“三进”家庭服务。服务流程:(1)省市级电视台使用国家通用手语播报手语新闻或加配字幕。(2)各级公共图书馆向社会公示残疾人阅读服务项目、免费开放时间。由专人引导做好残疾人进馆阅读服务。通过盲人申请和专项需求调查相结合,建立盲人读者数据。公共图书馆按照残疾人需求,在志愿者协助下,按时、有序、安全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阅读服务。(3)残疾人自强示范点创建。①申请。县(区)残联对符合条件的体育健身示范点提出申请。②审核。市(州)残联审核公示。③审批命名。省级残联审批命名并予以资助。④开展服务。经审批的体育健身示范点按照《甘肃省残疾人自强示范点管理办法》开展健身活动,并做好台账登记。(4)残疾人康复体育进家庭服务。①调查。县(区)残联开展入户调查。②申请。有“三进”家庭服务需求的重度残疾人提出申请。③审核公示。县级残联核准并公示服务受益对象情况。④购买服务。县级残联提供健身器材、服务指导、健身方法“三进”家庭服务。⑤建立台账。各级残联建立服务台账,做好监督检查。支出责任: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残联、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
(67)残疾人和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服务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服务内容:分年度逐步为困难重度残疾人、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甘肃省无障碍建设条例》,以及《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中国残联《政府购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GLB000X.2—2015)相关技术方案执行。服务流程:(1)残疾人家庭无障碍环境建设。①申请。由无障碍改造服务需求的残疾人提出申请。②核查。由县(区)残联按照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动态更新数据开展入户调查。③公示。由县级残联审核公示。④实施。制定“一户一策”改造方案,通过招投标程序,由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服务机构集中统一实施。有能力自行进行改造的残疾人家庭自行实施,由当地残联验收合格后,建立服务档案、支付改造资金。(2)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①申请审批。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审核认定实施对象、公示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②评估设计。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根据入户调查、评估和设计,提出改造方案。③确认审核。经老年人家庭确认签字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④改造实施。改造服务机构根据改造方案,按标准实施改造。(3)公共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①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②实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等实施工作。③维护管理。含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所有权人应当做好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支出责任: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适当补助;老年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嘉峪关市)、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央财政和省、市级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残联。八、优军服务保障
20.优军优抚服务
(68)优待抚恤
服务对象: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离退休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抚恤金、优待金、生活补助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1)残疾抚恤金。①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或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的残疾军人)递交申请;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等级进行鉴定;③申请材料和鉴定结果报送至省退役军人厅审批后,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死亡的,其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对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增发12 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残疾抚恤金。(2)定期抚恤金。①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递交申请和相关材料;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进行申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当地抚恤金标准予以发放。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对其遗属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从其死亡次月起停发定期抚恤金。(3)一次性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符合享受条件的遗属递交申请,由军人遗属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4)定期生活补助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老年烈士子女等优抚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递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进行审批,并按照当地抚恤金标准从批准之日起发放。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厅。(69)退役军人安置
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扶持就业优惠政策;其他分别采取转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服务标准:(1)配合招录部门实施基层机关、事业单位面向退役军人专项招录计划,专门面向在军队服役5 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配合招录部门落实退役军人报考公务员、事(企)业单位、政法干警和基层专职武装干部职位时,应享受加分政策和优惠条件;配合招录部门落实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和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年龄和学历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到新疆、西藏等地工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时,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倍一次性给予发放兵役优待补助金;我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2)按照属地原则由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到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3)以团职干部、功臣模范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为重点,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全面完成中央下达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任务。(4)根据国家下达的军队退休人员安置计划,由各级军休机构落实退休人员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退休人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5)以供养方式予以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1)招录部门按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就业优惠政策时,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退役军人身份证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退役证件、身份证、个人银行卡,以及党组织关系和社保关系接转回执,并填写《补助金发放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银行卡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补助金。(2)根据中央下达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由省退役军人厅将部队移交的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并审核后,指令性下达安置地人民政府,再由各地制定安置方案并抓好落实。(3)根据中央下达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年度安置计划,由省退役军人厅将省军区转业办移交的档案进行集中审核,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编制安置计划并以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名义下达执行。(4)依据国家下达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计划,由离退休人员所在部队移交档案,省退役军人厅接收档案并审定安置去向后,下达安置计划,各级军休机构办理接收安置手续。(5)按照国家规定流程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供养服务。支出责任: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兵役优待补助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照 6∶4 比例分担。待我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70)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服务对象:退役军人。
服务内容:提供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组织退役军人开展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个性化培训等;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
服务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提供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退役后,退役军人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 2 年,最短不少于3 个月。服务流程:为退役军人搭建平台、提供就业岗位、推荐就业、职业指导等。退役军人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甘肃省退役军人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到承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后推荐就业。
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厅、省人社厅。(71)特殊群体集中供养服务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
服务内容: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服务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饮食、生活必需品、住房等服务,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和保健服务,提供学习娱乐和精神关怀服务,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和其他供养服务。服务流程:①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②退役军人服务站在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④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结合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牵头负责单位:省退役军人厅。
九、文体服务保障
21.公共文化服务
(72)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1)开放时间。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各级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 天、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 7 小时,各级美术馆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42 小时,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35 小时(农忙季节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各级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2)服务项目。①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置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流动图书借阅等服务项目。②各级文化馆有普及性文化艺术类培训、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等服务项目。③各级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提供定时免费讲解或语音导览服务,开展青少年教育、专题讲座等社会教育项目。④各级美术馆有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等服务项目。⑤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有图书借阅、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等服务项目。⑥各级公共文化设施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服务流程: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组织开展各项文化活动和服务。支出责任:省级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8∶1∶1比例分担,其中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 比例分担。省级博物馆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8∶2 比例分担,市县级博物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市县财政按8∶1∶1 比例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文旅厅、省文物局。(73)送戏曲下乡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服务标准: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流程:①县级政府按照当地群众对传统戏曲的需求,制定年度戏曲进乡村的剧(节)目目录;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接演出的戏曲艺术院团,向社会公布承接演出单位和剧(节)目目录等事项;③按计划向农村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支出责任: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文旅厅、省委宣传部。
(74)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和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 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服务流程:在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区域,通过无线方式免费提供 15 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通过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在应急广播覆盖区域,通过应急大喇叭提供应急广播服务;在应急广播覆盖区域外,通过广播频率发布政令和应急信息。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广电局。(75)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服务标准:通过地面无线方式提供不少于15 套电视节目;
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服务流程:在地面数字电视覆盖区域,通过地面数字方式免费提供 15 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通过广播电视直播卫星免费提供不少于25 套电视节目。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广电局。(76)观赏电影服务对象:中小学生、农村居民。服务内容:为全省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提供保障服务,为全省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服务标准:在坚持“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观影需求灵活调整放映地点。确保每名中小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 2 次优秀电影(每次放映2部影片)。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 年)比例不少于1/3。服务流程:①省委宣传部下达年度放映任务;②放映服务单位按照电影主管部门指导意见,订购并放映农村居民、中小学生喜爱的影片,满足群众观影需求。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按照8∶2 比例分担。
牵头负责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
(77)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阅读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省级公共图书馆年图书入藏量不少于4万种,年报刊入藏量 4 千种;市级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图书入藏量0017 册,年订购报刊不少于 100 种(类);县级公共图书馆年人均图书入藏量不少于 0 004 册(人口较少的县年入藏量不少于1000 册),年订阅报刊不少于 70 种(类)。各级公共图书馆具备一定的数字阅读服务能力。乡镇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配备报刊和电子书刊。各级文化馆订购与群众阅读需求相当数量的图书、报刊。全省每个农家书屋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 1200 种、1500 册,报纸期刊不少于10种、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少于 100 种(张)。每个农家书屋每年的补充资金不少于 2000 元,新增图书不少于60 种,报纸期刊及时更新。维护完善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公共阅报栏(屏),及时更新报刊信息。服务流程:(1)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向社会公示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开放场馆(场所)。(2)农家书屋采取省级集中采购的方式,由省农家书屋建设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列入的品种和数量比例占70%,本省(区、市)出版物比例不超过 30%的”要求,通过制定目录、专家评审、部务会研究、公开招标、部领导审核确定、签订合同、配送图书、检查验收等程序,精准补充农民群众“读得懂、用得上、留得住”的出版物。(3)公益阅报栏报刊信息的订阅采取省级集中采购的方式,由省委宣传部每年确定不少于5 种报刊为全省1357 个乡级行政区域(含 128 个城镇街道,892 个镇,305个乡,32 个民族乡)的 3 个人员密集点(政务服务窗口单位1个、公共场所 1 个、居民小区 1 个)配发,由省邮政集团负责将报刊配送至乡镇(街道)一级接收单位,由乡镇(街道)一级党委政府部门负责督促接收单位做好公益阅报栏的维护更新。电子阅报屏的建设进度根据省级财政情况视情推进。支出责任:公共图书馆年图书入藏量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农家书屋新增图书经费中央与地方按照8∶2 的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阅报栏所需资金,纳入补助范围的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未纳入补助范围的各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省文旅厅、省委宣传部。(78)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提供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服务标准:按照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服务流程:(1)广播电视节目。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区域免费为群众提供本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2)提供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①出版单位按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发展需求,每年提出相应的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计划;②经省委宣传部认定后,出版单位按照出版流程,经过选题策划、组稿、选题申报、三审三校、发稿、印制等环节生产出符合要求的出版产品,然后通过甘肃省新华书店及其他渠道发行出版产品;③少数民族地区居民通过新华书店和其他发行渠道享受到出版产品的服务。此外,少数民族州、县公共图书馆配置有与当地民族群众阅读需求数量相当的民族语言文字或双语文字的常用图书、音像制品。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广电局、省文旅厅、省委宣传部。
22.公共体育服务
(79)公共体育设施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标准: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大型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以下标准执行。(1)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35 小时,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330 天;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2)全民健身日公共体育场馆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低收费开放时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全价的一半(半价)。(3)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等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4)公共体育设施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70%。(5)大型体育场馆因维修、保养、安全、训练、赛事、天气等原因,不能向社会开放或需调整开放时间,应提前7 天(特殊天气原因除外)向社会公告。(6)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应覆盖晨晚练等群众健身高峰时段,不得全部安排在用餐高峰等群众健身需求较低的时段。
服务流程:群众可利用小区、公园、广场等地区免费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健身;使用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的大型体育场馆,可提前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查找附近场馆,线下可就近到身边的体育场馆进行锻炼,线上可在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www.js365.org.cn),查找适合的体育场馆,按照平台提供的场馆联系方式咨询场馆地点、收费标准等情况。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承担 80%,省级财政承担 10%,市县财政承担10%)。牵头负责单位:省体育局。
(80)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相关规定,全民健身服务按以下标准执行。(1)每千人有 3 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健身指导服务。(2)提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健身组织、健身指导等信息咨询服务,群众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官方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获取科学健身知识、预定场馆、参加培训和赛事活动等服务。(3)县(市、区)打造2 种以上不同类型的符合当地实际的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每种赛事活动每年举办 1 次以上。所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应遵循各运动项目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4)县(市、区)每年组织开展国民体质抽测 1 次以上。(5)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全年免费供公众使用。所配置的健身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关于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规定。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