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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5-18 15:38:00    来源:     阅读次数:    选择字号:T|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简称"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文化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通知》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是一项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整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全国各类文化信息资源,通过通讯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遵循公益性为主、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条 "共享工程"遵循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工程的组织领导,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在国家图书馆建立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简称国家中心)。
第六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工程有关政策和工程建设规划,审定实施方案。
  (二)组织专家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论证。
  (三)指导、协调全国性的资源建设和技术研发。
  (四)负责与有关部委的协调。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六)制定国家中心职责,指导、监督国家中心的运行。
  (七)制定工程管理办法,审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八)批准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实施,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九)制定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定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指导、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
  (十)指导各地制定工程实施方案。
  "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七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协助领导小组对"共享工程"的规划、实施方案、资源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路线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与论证。
  第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规划、设计和实施"共享工程"的总体技术方案,编制经费预算草案。
  (二)负责组织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研发、制定、推广工作。
  (三)负责文化信息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设计和分步实施,并负责资源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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